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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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2-06-01
日前,天津發布《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2020年11月1日起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10/35/50的超低排放限值。

日前,天津發布《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2020年11月1日起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10/35/50的超低排放限值。詳情如下:
本標準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以燃煤、燃油和燃氣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和拋煤機爐等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高爐煤氣、焦爐煤氣、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氣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氣鍋爐執行;使用輕油、生物質油等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油鍋爐的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固定式燃氣輪機、固定式內燃機;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